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
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(以下簡稱本院)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簡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向台端義務告知下列事項,請台端詳閱:
一、蒐集之目的:
(一)從事農業科技之研究、開發及提供相關服務、諮詢、驗證及檢驗等工作。
(二)本院創新育成、產學研發、科技智權管理及移轉、業界服務、教育訓練及推廣等業務。
(三)其他基於法人許可登記目的或本院捐助章程明訂之業務。
二、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
如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聯絡方式等,詳如本院相關業務申請書、契約書或報名表等內容。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(一)期間:1.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;2.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;3. 本院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。
(二)地區:本院所在地、本院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、與本院有業務往來之機構處所所在地。
(三)對象:本院所轄各所/ 處/ 中心/ 組/ 室/ 課等單位、其他與本院有業務往來之機構、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監理機關。
(四)方式: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四、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台端就本院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
(一)得向本院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而本院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(二)得向本院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。
(三)得向本院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惟依法本院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。
(四)得隨時透過本院提供之聯絡管道(如:電洽本院個資保護委員會聯絡專線(03)518-5061、書面郵寄或親洽等)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。本院於接獲台端通知並確認台端身分後立即受理,並立即通知相關業務所屬部門辦理。
五、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:
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本院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,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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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貴院向受告知人(以下簡稱本人)告知上開事項,本人已清楚瞭解貴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,並同意貴院在上述蒐集目的內蒐集、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