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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1-18
112年「綠色環境給付計畫」受理申報期間自即日起至2月4日止,請農友於期限內至公所或農會辦理。
本(112)年「綠色環境給付計畫」申報受理報期間自即日起至2月4日止,請農友於期間內(上班時間)至公所或農會辦理,以免影響權益。
本年度「綠色環境給付計畫」全國統一申報期間為111年1月3日至2月4日止,農友可擇任一鄉(鎮、市)農會或公所辦理,並可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;倘未同時申報2次耕作措施者,可於6月1日至6月30日,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,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。農友申報前述計畫耕作措施(包括公糧、轉(契)作、生產環境維護措施、自行復耕種植登記),得選擇任一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農會,不再受限於戶籍地;惟選定申報地並完成申報後,則該年度補申報、更正申報內容等事宜,均須於原申報處所辦理。
農地經申報後,公所/農會將於耕作期間進行勘查,倘勘查發現有不符規定情形,申請人不僅無法領取當次獎勵金,亦可能影響次年申報轉(契)作、生產環境維護措施、繳交公糧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,故請農友務必就實際耕作期間、耕作項目及面積核實申報,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內容不符時,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更正,且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;耕作期間開始後,不受理變更申報。
其他相關事項請參閱附件,如有相關疑義可洽各鄉鎮市公所或農會。
資料來源:農業知識入口網-農情關注站